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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市场场地要求,二手车经营场地要求

tamoadmin 2024-07-13 人已围观

简介1.居民区里的人防地下车库能开二手车市场么2.二手车交易市场怎样申请服务站3.二手车企业不满足场地需求由谁处罚4.二手车公司怎么注册经营范围是什么注册资金要多少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的理解是,前置许可办理方式,所谓前置许可,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前必须先取得许可,凭许可证明办理营业执照前置许可的基本的步骤就是:先向规划院相关部门申请并批准,然后到工商局,凭批文办理市场登记,然后再到税务局凭工

1.居民区里的人防地下车库能开二手车市场么

2.二手车交易市场怎样申请服务站

3.二手车企业不满足场地需求由谁处罚

4.二手车公司怎么注册经营范围是什么注册资金要多少

二手车市场场地要求,二手车经营场地要求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的理解是,前置许可办理方式,所谓前置许可,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前必须先取得许可,凭许可证明办理营业执照

前置许可的基本的步骤就是:先向规划院相关部门申请并批准,然后到工商局,凭批文办理市场登记,然后再到税务局凭工商《市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执照,申请交易票“开票权”,然后交管部门会凭税务办理过户手续!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最新扮布的《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64号

为了合理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布局建设,按城乡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对符合规划的项目予以用地等政策支持。

各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要按照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要求和程序执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交易车辆停放等经营场地条件和相关配套设施,具备为交易双方提供车辆鉴定评估、纳税、保险等经营服务条件,并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扩展资料

做二手车业务需要注意

1、重新定位。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个层面,二手车在整个经销商集团业务当中就应该至少是汽车流通循环当中的换车环节,甚至可以作为与新车并列的平台业务,经销商集团对此要有清晰的定位。

2、第二个层面是从二手车业务本身上,应该分成四个部分:生产、流通、销售、服务。这四个部分里的每个部分都有不同的要素,生产要有生产要素,流通要有流通要素,销售要有销售要素,服务有服务要素。

只有这两个层面的定位清晰了,才能出来策略,比如打算怎么做,应该怎么做,投入多少力量,在哪个地方发力,什么时候发力等等。所以重新定位放在第一位,是至关重要的。

基础能力提升。定位清楚之后,不同的经销商可能选择不同的方式。由于不同经销商集团的条件、品牌、经营方式、所处的地方市场都不一样,所以会有二手车业务经营方式上的差异。

对于具体的4S店来说,首先是具备人财物,还有管理服务流程等等,这些是基础。接下来是车源端的入口能力、制造端的能力、流通端的能力、销售端的能力、服务端的能力加强,形成一个流通循环,最后还要面临自身二手车业务和其它业务协同能力加强的问题。

3、综合化和专业化。要处理好4S店和专业二手车机构的关系。4S店经销商集团关注的业务角度太多,目标太多,专注、专业度都不够,所以很多经销商集团为了弥补专业度,为了增强专注度,成立二手车专业机构,和4S店形成一个互补。据我们分析和平时沟通的结果,大家陆陆续续在走这样的路线。

居民区里的人防地下车库能开二手车市场么

目前二手车的政策,在各个地区的扶持力度不一样,有的地方二手车有补贴。

二手车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 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 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章 收购和销售

第十三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二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等;

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章 经纪

第二十条 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 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

第二十五条 进驻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 拍卖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 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五章 直接交易

第三十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六章 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 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二手车交易市场怎样申请服务站

不可以。地下停车场是指建筑在地下用来停放各种大小机动车辆的建筑物,主要由停车间、通道、坡道或机械提升间、出入口、调车场地等组成。地下停车场原则上是不可以做商业经营的,因此居民区里的人防地下车库不能开二手车市场。如果业主要将住宅、车库改为商业经营,要首先征得相邻业主(整栋)的书面签字同意。

二手车企业不满足场地需求由谁处罚

为进一步方便市民办理车管业务,不断改进和创新服务方式,从4月5日起,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始接受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二手车市场及大型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申请。经授权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办理在该二手车市场或企业内交易的国产9座(含)以下小型载客汽车的辖区内转移登记业务。办理二手车交易的车主,可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完成过户、选号、制证等流程,让二手车交易过户实现“一站式”服务。

二手车市场或者大型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可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32号车管总所综合业务受理大厅2至10号窗申请。具体要求与流程详见《广东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广东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是指从事机动车品牌专卖、二手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等经营活动的企业,获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代办特定登记业务的专门机构。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服务窗口的延伸,对外统一使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获授权企业简称,不得含销售品牌和商标)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名称。

第三条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同)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公开申请、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推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建设。

第四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外观标识、内部管理、岗位设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等,应当严格执行车辆管理所正规化建设的相关规定、规范。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对全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建设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新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批建和核准,对新建的除设在品牌专卖店的其他登记服务站的现场验收。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授权、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以及对新建的设在品牌专卖店的登记服务站的现场验收。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机动车品牌专卖店(4S店)设立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经授权可办理该店获准销售品牌的国产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并可同时办理上述车辆的抵押登记业务。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或者大型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电商)设立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经授权可办理在该市场或企业内交易的国产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辖区内转移登记业务。

第八条大型机动车销售市场内有多个机动车品牌专卖企业的,可设立一个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该市场内获准销售品牌的国产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摩托车注册登记和抵押登记业务;同时设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可以办理在该市场内交易的国产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辖区内转移登记业务。

相邻的由同一企业法人经营的不同品牌机动车专卖企业,可只设立一个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所经营各品牌国产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登记服务站和各品牌专卖企业之间的实际距离不得超过1000米。

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设立的登记服务站,经授权可办理在该企业内回收并拆解的辖区内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

第十条具体业务范围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或核准后,由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授权并出具《委托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授权书》。

登记服务站应将授权书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大厅明显位置上墙公示。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一节办公场地和设备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原则上应设在企业主体建筑内或者与主体建筑同一区域的其它固定建筑内。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设置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对外厅。厅内应设置开放式窗口和柜台,为办事群众提供轮候座椅、文具和业务表格式样,并按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GA/T963-2011)配置电子显示屏和媒体播放机等交通安全宣传设施。服务站外应预留满足需要的停车位。

车辆查验区应不少于2个车位,绿底黄线;背景墙可用白底蓝字或蓝底白字;其他设置应符合《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要求。

第十二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配置存放业务材料和票据等物品的专用金属文件柜。存放牌、证、登记证书和档案的、还应设置专用牌证室。牌证室防盗、防火、防潮等设施齐全。

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配置计算机、二代阅读器、二维码和条形码阅读器等办公设备,以及满足查验需要的查验工具和相机、PDA等集上传器材。有条件的,应配置交通违法处理终端,方便群众处理交通违法;现场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还应配置缴费POS机。

计算机配置要求:CPU主频≥2GHZ,内存≥2G,硬盘≥320G。用“五十选一”选号方式的,应使用双屏显示器;用“自编自选”选号方式的,应使用独立的触摸式选号机。现场打印证照的,应配备专用打印机。

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统一通过“车管业务社会服务平台”办理业务,开通满足需要的网络带宽,实行专网专线。

从非公安信息网络接入公安信息网络时,应符合公安部《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台安全规范》要求,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厅、查验区、牌证室等场所应安装监控设备,并和“车驾管业务监控平台”对接,实时传输图像。监控设备应符合《广东省公安机关内部场所视音频监控建设管理与应用工作规范》的要求。

查验应保存三年以上,其他资料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二节外观标识

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参照公安部《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对外设置统一的外观标识。

登记服务站所有背景墙、标牌和指示牌均应用警蓝色主体底色,指示性文字均应用白色简体中文。

登记服务站可在附近主要路口设置路牌,并在大院内设置引导牌,有条件的还可在主体建筑顶部设置站名灯箱或招牌。

第十七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站名标牌应为竖式,可选用木材、型材等硬质材料,高2000mm,宽350mm,悬挂在建筑物入口处右侧。标牌应用文鼎CS大黑字体竖式书写,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分右侧为“××市公安局”,左侧为“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下部居中为“××(或授权企业简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上下两部分长度比例为1:1。

第十八条厅应在背景墙居中离地面1500mm以上高度的墙体上,横向标明服务站名称;窗口应当为开放式柜台,并在柜台上摆放或在柜台上方悬挂岗位铭牌,统一标识为“业务受理”。

第三节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由获授权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办理业务,不派驻民警。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会讲流利的普通话,熟练操作计算机。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负责人,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业务、场地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轮换的,应及时报授权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应着装统一,仪表整洁、态度热情,言语文明,行为规范;上岗前应接受相关业务培训,需要查验机动车的还应取得机动车查验员资格证书。

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应建立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考核和轮换制度。

第四节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业务只可代收行政事业收费,并免费提供填表、代缴代购网点内可以缴纳或购买的税费或保险、制作机动车标准相片、制作和领取牌证、固封号牌等服务。

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代办费或服务费;严禁以“包牌价”或其他任何形式强制打包收取车辆经销价格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将代收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以及免费提供的服务在厅明显位置上墙公示。

行政事业收费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当场缴纳。登记服务站工作人员收费时应向缴费人详细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出具收费凭证。

第四章设立条件和申请流程

第二十四条申请开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含)以上;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诚信经营并依法纳税及缴纳社会保险金;

(三)经营机动车销售或者交易业务的,年销售或交易量应不少于500辆,具体标准可由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对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筹建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法人明、纳税和缴纳社保证明,能反映上一年度销售情况的财务报表;

(三)品牌销售协议书或机动车交易市场资质许可文件;

(四)筹建的登记服务站选址、相关场地设计规划书及效果图;

(五)办理抵押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支队车管所核准的可以办理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对场地进行实地考查,核实企业经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报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同意后,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书面通知其按本规定要求筹建。

第二十七条建成后,由申请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验收:

(一)书面验收申请;

(二)主体建筑外观、厅、查验区、牌库、停车场、警务公开栏、业务范围和收费公示栏等实际效果;

(三)各类印章样本;

(四)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业务授权及签名样本;

(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业务和收费的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设在品牌专卖店的登记服务站,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业务培训和测试,并与申请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业务范围、办理权限、收费要求、网络和系统安全管理职责、牌证和档案安全管理责任。通过业务测试并签订责任书后,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正式授权办理业务,同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其他登记服务站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验收后,报请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现场验收。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后,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前款规定组织业务培训、测试并签订责任状后,正式授权办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迁移的,应当报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同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当在登记服务站迁移后10日内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申请企业法人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影响原批准内容或需增加批准项目的,申请企业应按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重新申报。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故暂停、撤消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业务授权。对因特殊原因需暂停、撤消业务授权的,应先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条各地应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申请条件和批准程序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申请。

对申请设立的登记服务站,授权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在批准前通过互联网和大厅警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设立公开栏,公布各项业务的相关规定、收费标准、办理程序,以及省、市两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应在业务大厅(含网上)集中公示辖区所有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名称、地址、代办业务范围和省、市两级公安交警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代办业务应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将任何经营行为与办理业务捆绑,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办理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引导机动车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窗口办理业务,现场签名并留照备查,不得自行持资料到窗口申请,或直接在后台办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全面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监管,定期组织巡查和暗访。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每个季度组织对各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第一责任人,应每个月组织对各服务站开展综合性检查;分管机动车业务的车管所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应每周对登记服务站办理业务情况、查验车辆情况和业务档案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负责巡查的民警为日常监管责任人,应每个月对辖区内所有登记服务站进行至少一次巡查,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督促改正;负责远程查验车辆的民警为查验责任人,应加强对查验员查验机动车的监督和复核;负责接收登记服务站交回档案的民警为审核责任人,应逐份审核归档材料,及时发现问题并向车辆管理所领导报告。检查、抽查和巡查情况应建立台账备查。

第三十四条登记服务站应每3天将办结的业务材料送车管所审核、归档。

一个在登记服务站只能办理一次抵押登记,不得一人抵押多车,或者一车多次抵押。

车管所应当及时审核服务站办理抵押登记的材料,定期分析数据并与备案的金融机构互通信息,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工作人员档案,按授权业务范围在计算机系统准确设置用户权限;工作人员进行岗位交流和轮换,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内更新相关用户信息。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一)内部管理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二)不认真负责,出现登记错误的;

(三)服务态度差,办事推诿、拖延的;

(四)工作人员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上岗,或者更换工作人员没有备案的。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业务授权3个月,并责令整改:

(一)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及再犯的;

(二)违反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超出授权范围办理业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牌证、档案丢失,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批准和公告,私自暂停业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要求公示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未按要求说明收费明细及出具收费凭证的;

(八)工作人员未引导机动车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窗口办理业务,自行持资料到窗口或者直接在后台办理业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违反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并永久撤消该站业务授权:

(一)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及再犯的;

(二)存在不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的,违规收取代办费或服务费的,以“包牌价”等形式将经营行为与办理业务捆绑,强制打包收取费用的。

(三)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违规办理业务的;

(四)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公告》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违规授权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或者超出规定范围授权办理业务的,以及在现场验收中弄虚作的,所授权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无效。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收回现场验收和业务授权职责,并追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领导和经办、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予以辞退,今后不得聘用或代办车管业务;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车管所因审核、监管不到位,或失管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审核、监管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可根据本规定和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向社会公示,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本规定发布后,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在正规化建设标准、网络安全、业务范围等方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登记服务站确有需要办理其他业务的,由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申请,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研究决定是否核准,并视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金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邮政等社会机构如需代办抵押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等业务的,由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各地实际另行制定管理规定,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同意后开展。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2012年《广东省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批准设立的各类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综合服务站,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重新核定,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二手车公司怎么注册经营范围是什么注册资金要多少

行政处罚、监管处罚。

1、行政处罚:二手车企业的场地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会受到行政处罚。

2、监管处罚:二手车企业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场地建设和使用,会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如被要求整改或者暂停二手车交易等。

一、二手车公司怎么注册?经营范围是什么?注册资金要多少?

想专业的注册资金最低1000万经营范围可以写经济合同资没这实力的话就注册成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册资金3万有注册地址及注册资金即可注册

二、二手车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您好,经查阅,

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营业执照需要以下手续:,(户口本)暂住证,经营场地备案证明。办理流程:起草公司名字,经营范围,确定股东,拟定公司章程。去工商核准名称去银行开临时公司户,把验资款(一般10W以上,再低很多银行都不愿意办)也就是注册资金打进临时户里,银行给个盖了章的回单。找个会计事务所出个验资报告,拿着验资报告去工商局办了执照要去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组织机构代码证去税务局办税务登记证,一半3-5天可以下来,接着去银行开公司基本户银行会给许可证颁发市场营业执照

你本人的,居住证,然后是你的使用场地(租用)等证明。及房管所编码具体营业哪个行业等。

在那里办理营业执照手续

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营业执照需要以下手续:,(户口本)暂住证,经营场地备案证明。办理流程:1.起草公司名字,经营范围,确定股东,拟定公司章程。2.去工商核准名称3.去银行开临时公司户,把验资款(一般10W以上,再低很多银行都不愿意办)也就是注册资金打进临时户里,银行给个盖了章的回单。4.找个会计事务所出个验资报告,拿着验资报告去工商局5.办了执照要去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组织机构代码证6.去税务局办税务登记证,一半3-5天可以下来,接着去银行开公司基本户7.银行会给许可证8.颁发市场营业执照。摘要

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营业执照需要提供哪些手续提问

您好,经查阅,

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营业执照需要以下手续:,(户口本)暂住证,经营场地备案证明。办理流程:起草公司名字,经营范围,确定股东,拟定公司章程。去工商核准名称去银行开临时公司户,把验资款(一般10W以上,再低很多银行都不愿意办)也就是注册资金打进临时户里,银行给个盖了章的回单。找个会计事务所出个验资报告,拿着验资报告去工商局办了执照要去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组织机构代码证去税务局办税务登记证,一半3-5天可以下来,接着去银行开公司基本户银行会给许可证颁发市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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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选址符合辖区市、所在县(市)城市发展或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3.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等服务功能。

4.能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

5.具有固定经营场地,场地有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土地性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6.市场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要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市场设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二手车交易市场信息备案登记表;

3.二手车交易市场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证明复印件,土地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消防验收意见书;

5.企业法人代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程序:

1.企业登录商务部网站,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bfqc.scjss.mofcom.gov.cn)注册后录入企业完整信息。

2.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初核后报市商务局初审。

3.市商务局对企业报送材料初审,并现场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相关资料报省商务厅。

4、省商务厅定期在网上确认通过备案。

5、通过备案的企业名单经公示后,定期向公安部门及税务部门推送。

企业向税务部门领取,即可开展业务。回答

温馨提示疫情期间:1、尽量减少外出活动,避免去疾病正在流行的地区、减少春节期间走亲访友聚餐、减少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

2、建议外出佩戴口罩,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和部位,随时用洗手液洗手。

3、主动做好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应主动戴上口罩及时就近就医。

4、居室勤开窗,经常通风,保持良好卫生和健康习惯。

5、不信谣、不造谣,发布和传播信息以正规媒体为准。

6、请务必严格执行“每日报告”制度。

7、请务必保持通讯畅通。回答

三、开租车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1.私人租车公司首先要符合注册租车公司的要求。例如,拥有至少20辆汽车且汽车价值不低于200万元的,其拥有的汽车应为达到一级技术水平的新车或二手车,并具有完整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公司应有不低于汽车价值5%的营运资金,有固定的业务和办公场所,停车面积不低于正常保管的出租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最后,要专业。

2.然后准备注册汽车租赁公司的材料,如公司名称网上核准、公司注册地

3.办理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有证照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四、二手车公司怎么注册?经营范围是什么?注册资金要多少?

网上查啊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文章标签: # 二手车 # 登记 # 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