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二手车交易 二手车交易

二手车合同备案和抵押登记_二手车合同备案和抵押登记备案区别

tamoadmin 2024-06-21 人已围观

简介1.在长春如何办理”二手车流通企业核准、备案?2.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要注意什么3.车辆质押业务流程有哪些4.有贷款的车可以卖吗,谁是卖二手车的5.私人二手车过户流程详细步骤法律分析:二手车过户是需要合同的。二手机动车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都是要签订二手的车辆买卖合同的,一式两份,交易双方各持一份,这份交易合同必须要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才可以对车辆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

1.在长春如何办理”二手车流通企业核准、备案?

2.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要注意什么

3.车辆质押业务流程有哪些

4.有贷款的车可以卖吗,谁是卖二手车的

5.私人二手车过户流程详细步骤

二手车合同备案和抵押登记_二手车合同备案和抵押登记备案区别

法律分析:二手车过户是需要合同的。二手机动车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都是要签订二手的车辆买卖合同的,一式两份,交易双方各持一份,这份交易合同必须要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才可以对车辆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机动车行驶证》;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在长春如何办理”二手车流通企业核准、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五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六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十八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十九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二手车流通企业核准、备案”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登记备案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2.一般情况需提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场地、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租赁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3.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4.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车辆质押业务流程有哪些

一、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要注意什么

1、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违约责任说明要细致,如果原合同没有明文规定违约责任的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对方补充进去;

(2)车况问题要在合同上谈,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及时要对方提供详细的车辆状况说明;

(3)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承诺必须要注明在合同中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二手车不能转让的情况有哪些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有贷款的车可以卖吗,谁是卖二手车的

 一、抵押车本质

 目前二手车市场上能够交易的抵押车,本质是车主把还欠贷的车辆质押给某典当行或个人(债权人)借了钱,借贷方(债权人)以债权的形式与车主签约,如果车主到期没还不上本利,债权人就会把这个债权(包括车辆和车辆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债权转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当然抵押车在没有解除抵押之前,是不能进行过户的,如果要想抵押车能够过户,那么必须要车主把银行的车贷还清并开具《结清证明》,到车管所解除抵押协议才可以,不过难度很大,(全部搞好已经比市场上同款二手车贵出许多了),因此大部分的抵押车都无法过户。

 二、买卖注意事项

 1、抵押车通常指正规抵押车。正规抵押车的意思就是指来源正规,并且有正规合法的《质押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告知书》,《免责协议》等手续,另外贷款机构还能够提供车主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审车用),行车证原件,购车发票,原车钥匙等。

 2、抵押车辆是合法取得的,所有车辆均有据可查,有底挡,全国可查。保证正常行车,审车和买保险。车况不放心可以到专业的汽车检测机构查验,杜绝事故车,泡水车,翻新车。

 3、车辆不能过户,所以比过户车要便宜!

 4、关于车辆年审的问题,可以出异地年检委托书,直接委托到你们当地车管所审车。

 5、关于买车以后保险的问题,你可以拿着行车证,自己的身份证,买自己名字的保险。

 很多购买者由于对抵押车来源不是非常注意,因此在购买之后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三、抵押车是否合法?

 1、根据《物权法》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车辆物权的转让,在交付时已经发生效力。

 2、符合《合同法》规定,抵押车转让其实本质上是债权转让,签署了很多相关合同协议,因此购买抵押车之后就享有汽车的使用权,虽然不能过户,但购买者可以正常的购买保险以及年检等等。

 3、目前抵押车的买卖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购车方式,让老百姓花不多的钱也买得起的好车,特别是为一些高端客户把自己心目的豪车花最低的价格买下,实现心中的目标,提供了一条快捷的途径。

 4、抵押车是汽车金融市场的不良资产,通过合法的债权转让形式进行处理,对车主,银行,金融公司,典当行,个人都得到了帮助,加速了汽车的流通,对国家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车辆质押业务流程:

 一、车贷业务概述

 车贷可分为一手购车按揭贷款和二手车抵质押贷款两大类,本文主要讨论民间金融领域的二手车抵质押贷款。在众多的产品中,二手车抵质押贷款凭借其周期短、审批快、方便灵活的特点,备受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网贷平台、典当行等借贷机构的青睐。在实践中,二手车抵质押贷款主要有车辆质押和车辆抵押两种业务类型。

 车辆抵押在民间一般也称为?活押?,在这种模式下,借贷机构押证不押车,借款人只需要到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车辆还在借款人手里,不影响借款人对车辆的适用,车辆抵押可以更大的发挥车辆的使用价值。无论是车辆质押还是车辆抵押,作为债权人要想实现债权,车辆一定要交换出去或者说一定要变现。就车辆抵押而言,由于车辆还在借款人手里,相对质押来说,笔者认为抵押风险更大一些,信贷机构除了要去车辆登记机构(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之外,还需要将车辆行驶证、登记证等手续押在手里,很多机构除了押手续,还会在车上安装GPS。目前GPS对车辆追踪技术已经十分成熟,且通常进行抵押的车辆均为本地车辆,控车相对容易由于车还在借款人手里。

 车辆质押这种模式下既押证又押车,借款人需要将车辆交付给出借人,由出借人进行保管,做车辆质押的民间借贷机构一般都有专门存放汽车的停车场,车场会有监控,并且安排人24小时看管,为了防止车辆出故障,还需要定期给车辆打火热车并开上两圈。

 二、关于车辆抵押和车辆质押的法律规定

 (一)车辆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将抵押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车辆作为交通运输工具车辆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车辆抵押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抵押权就设立和生效,只不过如果不去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凭证。

 (二)车辆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将质押的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通过上述规定,在质押关系中,质权合同自双方签订时生效,但质权是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因此,在车辆质押业务中,债权人实际占有车辆是车辆质押的.关键。另外,车辆质押需要不需要办理登记呢?从目前现状来看,不存在质押登记一说,就车辆质押而言,当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车辆质押合同后,当借款人将车辆交付债权人后质权就设立和生效并且债权人取得相应质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车辆优先受偿。

 目前部分车管所(不是所有车管所)只是针对典当行开设了质押备案,质押备案并未对其他债权人开放。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就质押备案的法律效力而言,车辆只要交付,质押权就设立和生效了,备不备案不影响质权的设立,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

 三、民间金融企业从事车贷业务的基本风控思路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和质押权实现的基本途径都是折价、拍卖、变卖三种途径,这三种途径最终的结果就是抵押物和质押物一定要变现,一定要交换出去,抵押权和质押权实现的实质是以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交换价值去偿还相应债权,债权人看重的是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交换价值。

 要想将抵押物或质押物交换出去,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和非司法手段两大类手段。民间金融企业从事车贷业务的基本风控原则就是:通过制度设计,以不通过司法手段,而是通过控制抵质押物并自行变现为基本准则,这是民间金融企业车贷业务风控的核心。

 从事民间金融的机构相对于银行等机构在做车贷业务时,车辆变现方式更灵活,很少有民间金融机构会通过司法程序将车辆变现,主要是司法程序耗时太长,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并且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就车辆而言,由于车辆贬值很厉害,如果处理时间过长,即便最终把车辆处理了,能否覆盖全部本息也是一个大问题,不要忘了,处理期间还有逾期利息。

 实践中,有些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和个人在做车贷业务时,为了更好的将车辆变现,除将行驶本、登记证书(大本)等手续扣在手上外,还会让借款人签订空白的买卖合同、委托出售的授权等文件,目的就是当借款人逾期后可以自行处理车辆顺利变现。除上述手续外,想做好车贷业务,借贷机构还需要有几家合作紧密的二手车商,这些二手车商可以在车辆检验评估、及时处置变现上给我们提供帮助。

 四、车贷业务的基本类型

 实践中,车贷业务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全款车抵押业务

 这类业务一般为个人名下全款所购车辆,车辆在使用期内,申请人一般要求年龄在20至60岁周岁,当地车牌,车主一般要求是本地人。(注:不是说公司名下车、外地车牌、外地人就一定不能做,只是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外地车控车比较困难,建议在操作上尽量不做这些车)。

 (二)全款质押车

 对于全款质押车,相对抵押风险会小一些,多数借贷机构并未限制车主是个人还是公司,外地车一般也可以做(全国车牌),但车必须是全款购买,车辆必须是非营运车辆。

 (三)按揭贷款车质押贷款

 有些公司也操作此类业务,在此类业务中,车辆属于按揭贷款买的车,车辆已经抵押给银行。在做这类业务时需要跟银行有一定的关系并得到银行的配合,当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时,我们直接帮借款人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并在银行配合下将车辆解押并自行变现。这类操作模式由于操作难度相对大一些,在民间并不是很普遍。

 (四)全款车过户业务

 此类操作模式部分公司也在采用,当借款人来向我们借钱时,我们先要求借款人将车辆过户给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等借款人偿还借款后我们再将车辆过户给借款人。实践中,在这类操作模式中,一般是不押车的。这种模式操作的车肯定是全款车,一般不限制车主是个人还是公司,外地车也可以做(全国车牌),但车必须是全款购买,车辆必须是非营运车辆。

 五、车贷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车贷业务作为信贷业务的一种,其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征信体系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由于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直接导致信贷机构很难对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状况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加大了借贷机构判断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的难度。

 (二)操作风险

 很多借贷机构缺乏规范合理的风控体系,为了完成业绩,有些业务人员常常会选择违规操作,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程序甚至忽略对借款人真实情况的调查,风控流程的缺失或执行不到位是产生操作风险的根源。

 (三)客户欺诈带来的风险

 客户欺诈的类型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陈述借款用途、借款原因等,除此之外,像身份虚假、租赁车、、事故车、查封车也时有发生。

 (四)贷前评估流于形式的风险

 虽然车贷业务的核心是控制车辆并通过非司法途径顺利变现,但也不能矫枉过正。很多借贷机构将车贷风控的核心定位在车辆的评估、控制和监管上,对于借款人的贷前评估流于形式,更像是例行公事,这无疑隐藏了极大的风险。尤其是车辆抵押业务,由于车辆还在借款人手里,借贷机构更应该将重心放在对借款人信用的评估上,一旦借款人逾期,即便有GPS借贷机构也不见得一定能找到车。

 (五)车辆贬值风险

 车辆属于贬值比较快的动产,如果车辆贬值的幅度较大,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就会下降,因此二手车抵质押贷款业务必然是短期借款,一般在1?6个月。另外,借款人逾期后,也需要信贷机构尽快将车辆变现,否则随着时间的延续,车辆价值有可能无法完全覆盖我们的本息。

 (六)借款人过渡负债风险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实践中出现的借款人把车辆二次抵押给不正规的公司,甚至当黑车倒卖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想实现债权将变得很困难。

 (七)贷后管理风险

 很多机构贷后跟踪管理不到位,对贷款不能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未能及时发现风险,借贷机构需要有规范的贷后管理体系,对于借款人出现的一些预警信号比如手机关机、逾期支付利息、车辆行驶轨迹异常、存在其他负债等情况要及时发现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私人二手车过户流程详细步骤

一、有贷款的车可以卖吗,谁是卖二手车的

无论是在银行办理的车贷还是小贷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办理的车贷,只要车贷没还完汽车是不可以转让的。因为在办理车贷时,贷款机构将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汽车的抵押权证在贷款机构一方。

车贷没还完汽车可以转让吗?如果汽车的抵押登记没有撤销,是无法进行车辆交易或者是过户的。那如果这时候车主急需用钱怎么办呢?车主可以与购车者协商,让购车者一次付清购车款,现将车贷还清,再办理过户。当然,如果车主只是缺钱,并不是太想卖车,也可以选择按揭车贷款。

二、贷款的车可以卖吗我贷款买的车.没还清贷款.现不想要了.可以卖车吗

贷款的车在尚未还清贷款之前是不可以销售的,其车辆登记证还处于抵押状态,需要在还清贷款办理解押后才可以将该车进行销售。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私人二手车过户流程详细步骤:

1、办理私人二手车的过户手续时,车主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然后填一张二手车转移登记的申请表,一般来说车管所都会有转移登记申请表的模板。

2、第二步就是要给二手车进行检查,基本上需要对二手车进行一个全面、仔细的检查,包括摘牌、拍照、改装等内容。

3、外检合格之后,车主就可以到大厅办理二手车过户的手续了,一般需要拿着自己的资料到相应的窗口,缴纳相关费用,然后让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审验。

4、通过审核后车主就可以选号,这个时候基本上已经完成了二手车辆的过户流程了,办理过户后,车主就可以去车管所办理二手车辆上牌手续了。

二手车过户需要注意六点问题

1、准备二手车交易需要的材料: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费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证,身份证。

2、旧机动车交易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持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方能办理车辆变更或转籍。在这一环节要注意,车辆证件是否齐全,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内容是否与车主身份证一致。如有不符,应由原车主提前变更,以免办理中出现问题。

3、合同签订后开具旧机动车交易发票,费用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4、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行驶、登记证的变更或转籍。办理此业务前,一定要查清楚此车有无违章,违法或者未处理的事故。

5、持已经变更的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前往购置附加费大厅,办理车辆购置费的变更或转籍,以及车辆保险手续的变更。

6、变更养路费车主姓名或转籍。注意细节,查看购置费档案是否健全,养路费是否欠缴,防止出现虚假。

文章标签: # 车辆 # 二手车 # 机动车